(2015)梁民初字第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昌慎与山东济宁宏盛煤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慎,山东济宁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陈富才,周茂东,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932-1号原告:陈昌慎。被告:山东济宁宏盛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茂东,总经理。被告:陈富才(又名陈福才)。被告:周茂东。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慎诉被告山东济宁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陈富才、周茂东、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济宁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陈富才、周茂东、陈伟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陈昌慎及马爱英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文化路24号楼房一套、原告陈昌慎所有的鲁H×××××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以案外人刘春云、徐龙强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文化路南银都庄园XXX室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济宁宏盛煤炭有限公司、陈富才、周茂东、陈伟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昌慎及马爱英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文化路24号楼房一套、原告陈昌慎所有的鲁H×××××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刘春云、徐龙强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文化路南银都庄园XXX室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景涛审 判 员 赵延敏人民陪审员 李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玉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