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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肖建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建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86号罪犯肖建军,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居委会文化七村*栋***号。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株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民事诉讼人1909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湘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9年6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2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全年无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良好;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生产劳动积极,劳动态度端正,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1.5分。该犯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建军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