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曹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5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湖南衡山。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5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东亮,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代理审判员 达 琳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汉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