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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二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文文诉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文,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676号原告于文文,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沈佳丽,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李天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丽丽、郑国涛(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文诉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文文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晖审 判 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