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春鑫与郝重喜、秦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春鑫,郝重喜,秦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岳春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郝重喜。被执行人秦学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岳春鑫与郝重喜、秦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重喜、秦学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郝重喜、秦学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学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XX号楼XX层XX号住宅房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