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颖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景春,淅川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法定代表人满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颖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颖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