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旗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国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旗龙置业有限公司,周国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66号原告上海旗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迪,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旗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