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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叶某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孟圣祥,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