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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黄建红、覃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10-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广西发展大厦东楼一层、第八层至第十二层。负责人曹亮,行长。被告黄建红。被告覃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黄建红、覃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建红、覃芹名下价值人民币1455905.69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410-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黄建红、覃芹名下的财产。2015年5月25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覃芹名下位于梧州市西提三路5号10号楼5单元102号、202号房及黄建红名下车牌号为桂D×××××汽车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被告覃芹名下位于梧州市西提三路5号10号楼5单元102号、202号房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2、解除对被告黄建红名下车牌号为桂D×××××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