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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9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金格与刘广振、刘兰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格,刘广振,刘兰香,张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912-3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格,市民。被执行人:刘广振,水务局移民办干部。被执行人:刘兰香,一中教师。被执行人:张秀礼,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曹商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广振、刘兰香、张秀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振、刘兰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广振、刘兰香的工资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广振的工资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刘兰香的工资存款。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广振、刘兰香的工资存款,至清偿判决确定的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