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树忠与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忠,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忠,男,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花岗区南关镇东联线石龙村。法定代表人吴彬,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字第127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树忠申请执行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忠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忠申请执行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任礼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