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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宪勇与张德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勇,张德贤,任金云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868-2号原告张宪勇,渔民。被告张德贤,渔民。委托代理人赵国华,山东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勇与被告张德贤、第三人任金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任金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红瑞审判员  孟德贞陪审员  王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宝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