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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保全与周宗胜、陆培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全,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9号原告:宋保全,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胜。被告:陆培培,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宗胜。被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E区。法定代表人:周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全与被告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8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浩名下坐落于翠竹园小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