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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慈法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慈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慈法。委托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赵清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钊,系该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慈法诉称,原告系冀J×××××/冀J×××××挂重型半挂车车主,该车2013年于被告处投有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不记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2013年7月7日0时45分,陈金松驾驶该车行驶至山东济阳国道220线路口时,与任遵雷驾驶的车相撞,造成本车司机陈金松及乘车人刘培岭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52532.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我公司核实事故真实性及驾驶员驾驶证与车辆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后,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事故比例承担相关责任,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慈法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打入王慈法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骅市齐家务支行);二、其他互不追究;诉讼费557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