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汤良胜与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良胜,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良胜。委托代理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海峰。委托代理人庞春云,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铭,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汤良胜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汤良胜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人员,于2007年4月26日进入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是期限自2012年4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26日,汤良胜在焊接R42H项目的产品中出现错误,导致产品不合格。9月23日,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接到项目客户端投诉,经查询后发现该不合格产品系由汤良胜焊接。9月23日,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汤良胜交流此事,汤良胜在员工交流记录表上写明“什么原因会造成R42H项目XXXXXXX钢丝焊缝错误?可能是装夹好后夹紧时,骨架应夹紧顺序原因,骨架还没夹到位,使得钢丝变型,焊接时没有焊上,整件焊好后拿下来发现未焊上,重新加焊时焊错位置”。9月28日,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再次与汤良胜进行交流,交流内容记载如下内容:“客户端投诉产品漏除渣,钢丝管件焊接间隙大(方向焊反)并且未打点,无生产作业号,造成客户端启用第三方分选;经员工交流确认,由于这件产品为返修件,操作员汤良胜未按公司不合格品处理返修,也未通知班组长,属于严重违纪违规,经跟员工交流后,员工承认未按照公司不合格品处理流程操作”,汤良胜在上述交流表上签字确认。2014年10月20日,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征求工会的意见后,以汤良胜“擅自更改工艺标准,造成产品质量事故,导致客户端启动第三方分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由,依据《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中“擅自更改工艺标准或技术标准,造成设备或质量事故”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8日,汤良胜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月30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3613号裁决,裁决对汤良胜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汤良胜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万元。原审另查明:1、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擅自更改工艺标准或技术标准,造成严重的设备或质量事故的,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汤良胜于2009年12月5日签收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2014年6月25日,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包括汤良胜在内的员工就《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进行培训,上述指导书中规定:对违纪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与汤良胜谈话交流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中“擅自更改工艺标准或技术标准,造成设备或质量事故”的内容。2、2014年8月15日,汤良胜对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的培训,告知汤良胜:生产线发现不合格品用黄色油漆笔在缺陷处做标识;在不合格品上挂返修跟踪卡;将不合格品隔离在生产线旁红箱内;将不合格品登记在不合格品记录表。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以汤良胜“擅自更改工艺标准,造成产品质量事故,导致客户端启动第三方分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汤良胜对此予以否认,并辩解因培训时未明确告知产品规格及工艺要求等导致焊接位置错误、未对汤良胜进行详细培训和产品工艺告知导致出错以及并非故意更改或擅自更改工艺标准和技术标准,尚未达成严重违纪的程度。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及签收声明、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及培训记录,汤良胜认可真实性,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汤良胜清楚知晓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依此规章制度对汤良胜进行日常管理。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的培训记录及不合格品处理作业指导书,汤良胜认可真实性,从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就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对汤良胜进行培训,汤良胜应当清楚知晓相应的规定,并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汤良胜的辩解不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作为生产企业的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员工都应当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管理,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的权利。根据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及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的规定,员工有“擅自更改工艺标准或技术标准,造成严重的设备或质量事故”的行为时,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交的客户投诉记录、照片、费用明细等证据,汤良胜认可真实性,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汤良胜在焊接产品中出现错误导致产品不合格后,遭到客户投诉,并造成经济损失。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即于9月23日及9月28日与汤良胜进行交流,从汤良胜自行书写及签字确认的交流内容看,汤良胜确认“未按公司不合格品处理返修,也未通知班组长,属于严重违纪违规,经跟员工交流后,员工承认未按照公司不合格品处理流程操作”。鉴于汤良胜的上述行为,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征求工会的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汤良胜要求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汤良胜要求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汤良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进行新产品培训及告知产品工艺标准是造成上诉人出错的主要原因。上诉人不存在故意更改或者擅自更改工艺标准或者技术标准的情形。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赔偿金。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诉请。被上诉人上海江森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处理不合格品,自行焊接,造成公司损失,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被上诉人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形,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就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对上诉人进行过培训,现上诉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被上诉人据此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汤良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卞晓勇审 判 员 邬 梅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