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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与韩永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上县国土资源局,韩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李俊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双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永付,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韩永付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该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颍国土资(监)字(2015)第2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年1月16日作出的行政行为颍国土资(监)字(2015)第2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颍国土资(监)字(2015)第2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永付付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彦审判员  彭令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