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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某申请执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铺使用权合同、侵权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田某申请执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有限公司商铺使用权合同、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己将判决中确定的商铺交付申请人,其余部分己经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执字第00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左 诚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