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光林,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曾用名:唐汉长),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启堪,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凤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兰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