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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长春、叶建苏、章春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741419.3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长春、叶建苏、章春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4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沈 巍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