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山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山,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杨红山,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孙淑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东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春辉,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红山因与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杨红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红山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