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娅芹诉被告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娅芹,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姚娅芹,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娅芹与被告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姚娅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娅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娅芹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娅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