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聂金堂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金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61号罪犯聂金堂,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1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富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聂金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聂金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金堂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