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张有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张有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李开明,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被告张有能,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与被告张有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李开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