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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诉被告曹阳阳、第三人郑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曹阳阳,郑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住所地汉台区古汉台东侧。法定代表人吕群丽,该画廊负责人。被告曹阳阳,男,生于1989年1月7日,汉族。第三人郑伟,男,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诉被告曹阳阳、第三人郑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