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诉被告曹阳阳、第三人郑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曹阳阳,郑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住所地汉台区古汉台东侧。法定代表人吕群丽,该画廊负责人。被告曹阳阳,男,生于1989年1月7日,汉族。第三人郑伟,男,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诉被告曹阳阳、第三人郑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汉台区群丽麦秸画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