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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诉被告王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207号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法定代理表人:李庆利,系该厂厂长。被告:王元海,男。委托代理人:尚德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诉被告王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海城市八里镇西八里新型砖厂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