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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彭公成与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公成,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9号原告:彭公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罗江勇,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梨树湾石堰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336302-5。法定代表人:明中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公成与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梨树湾石堰经济合作社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美的家用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有效。原告彭公成住所地是重庆市江津区,因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向具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钦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