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刘与杨海霞、白宝成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刘。被执行人杨海霞。被执行人白宝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刘与被执行人杨海霞、白宝成身体权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海霞、白宝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刘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海霞、白宝成给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霞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法院依法调解,白宝成与申请人王刘双方达成和解,此案执结。本院认为,(2015)庆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刘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海霞、白宝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