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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应祥申请执行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凯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298号申请执人陈应祥。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陈应祥加班工资15376元、拖欠工资41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共计29076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4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10500012011000*****账户的银行存款29416元到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柱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