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刘丽、吕孟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刘丽,吕孟群,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88号。负责人刘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沈菊,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被告吕孟群。被告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西新街26、2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刘丽、吕孟群、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5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