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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与付效华、尚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付效华,尚德峰,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208号。法定代表人:徐向群,行长。被执行人付效华。被执行人尚德峰。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号嘉汇财富大厦*号楼***室。代表人:赵强,经理。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付75号三水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董事长。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作出(2014)寒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