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2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帮君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李帮君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复决字(2014)第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李帮君的合法权益;李帮君没有错列被告;李帮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帮君请求撤销(2015)东行初字第0022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帮君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京公复决字(2014)第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或判决撤销该行为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京公复决字(2014)第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李帮君重复申请作出的回复,因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李帮君的起诉应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为被告,现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