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莫景耀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景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9号罪犯莫景耀,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景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景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莫景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景耀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31次嘉奖,2011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景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景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