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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2015)乌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杨希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赛力江·热的力。原告:阿不开·满沙里。原告:包拉提·马沙立木。被告:杨希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诉被告杨希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希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希仁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撤回对被告杨希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助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