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2015)乌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杨希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赛力江·热的力。原告:阿不开·满沙里。原告:包拉提·马沙立木。被告:杨希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诉被告杨希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希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希仁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力江·热的力、阿不开·满沙里、包拉提·马沙立木撤回对被告杨希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助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