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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能、刘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陈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一路15号2单元的房屋和被申请人陈某某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07-2号广厦中北领寓二期1栋/座20层9室的房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一路15号2单元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07-2号广厦中北领寓二期1栋/座20层9室的房屋。申请人张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