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国忠与敬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忠,敬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敬顺东,男,汉族。关于周国忠与敬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远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国忠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敬顺东给付赔偿款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不知其下落,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远安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曹敦平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