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倪光友、吴吉淑诉倪朝成、倪朝周、倪朝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光友,吴吉淑,倪朝成,倪朝周,倪朝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倪光友,男,193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原告吴吉淑,女,193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告倪朝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倪朝周,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未到庭)。被告倪朝云,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光友、吴吉淑诉被告倪朝成、倪朝周、倪朝云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倪光友、吴吉淑以其被告已经协商解决赡养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光友、吴吉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光友、吴吉淑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