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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日与被告黄谦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日,黄谦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张成日,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黄谦钲,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日与被告黄谦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日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成日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珮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