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成喜与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喜,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喜。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社职员。原审被告:耿淑丽,系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上诉人王成喜、上诉人延边教育出版社与原审被告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王成喜于2014年10月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耿淑丽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王成喜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3、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665号判决。王成喜、延边教育出版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成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合到庭参加了诉讼,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延边教育出版社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8月10日,佛山日报电子版A05版刊登了一篇名为《抛弃“丑娘”》一文,该文插图中使用了一幅漫画,该漫画内容为图画的左边一个老婆婆双手捂着脸泪流满面,其前面是一个猪圈,里有一头猪,在图面的右边为一个房子,在屋内窗子前站有一位女士,从窗子处抛出一床被子,在其身后站着一位男士。房子外边有一个盆。该图右边标有作者王成喜。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并发行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2页中题为“点拨与运用方向1孝敬父母”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该漫画同王成喜创作的作品相对比,内容一致。王成喜在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购买了《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该书店向其出具了定额发票一张,金额为20元整,该发票上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发票专用章。另查明,涉案侵权书刊《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定价为12.8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佛山日报电子版网上刊登的题为《抛弃“丑娘”》一文中涉及的漫画作品《抛弃“丑娘”》署名作者为王成喜,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因此,王成喜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王成喜提交的由延边教育出版社发行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中第22页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该漫画作品同王成喜享有的漫画作品《抛弃“丑娘”》相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成喜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王成喜请求销毁侵权刊物问题。由于王成喜未提供涉案侵权刊物现有库存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主张销毁侵权刊物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考虑到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王成喜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王成喜所购买的涉案图书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出具发票及盖有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因此,王成喜请求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成喜请求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王成喜为购买侵权杂志支付的12.80元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法院参考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延边教育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抛弃“丑娘”》漫画作品;二、延边教育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王成喜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三、耿淑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四、延边教育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成喜经济损失800元;五、驳回王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成喜负担35元,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15元。王成喜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能起到著作权的保护作用,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导致侵权成本远远低于维权成本,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目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考虑到王成喜的实际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没有依法将应当计算的费用计算到赔偿金额之内。请求:判令延边教育出版社赔偿王成喜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延边教育出版社承担。延边教育出版上诉称、耿淑丽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王成喜虽然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其实际损失或延边教育出版社因使用其漫画作品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并无不当,故王成喜提出延边教育出版社应赔偿其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成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筝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