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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松跃,侯平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姚松跃,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平彪,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松跃与被执行人侯平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