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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委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献邦与刘奇根、梁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献邦,刘奇根,梁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委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朱献邦。被执行人刘奇根。被执行人梁韦锋。朱献邦与刘奇根、梁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文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献邦于2014年3月28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兴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7月17日委托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宜宾县人民法院于7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19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奇根、梁韦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