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王振柱,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