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黄彤、曾媛玉、蔡雪清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黄彤,曾媛玉,蔡雪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宋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早明,男,系原告支行的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女,系原告支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黄彤,男。被告曾媛玉,女,系被告黄彤妻子。被告蔡雪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诉被告黄彤、曾媛玉、蔡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杰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鸣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