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国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国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莉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国栋,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诚信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国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