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相国宝与王振胜、程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国宝,王振胜,程兆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相国宝。被告王振胜。被告程兆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国宝诉被告王振胜、程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至被告程兆成,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相国宝交纳开庭公告费,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来我院交纳,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相国宝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程序的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