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龚彩斌与杨恩林、陆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彩斌,杨恩林,陆雪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龚彩斌。委托代理人兰晓亭,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恩林。被告陆雪晴。委托代理人陈飞,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彩斌与被告杨恩林、陆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彩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152元,由原告龚彩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姜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剑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