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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龚彩斌与杨恩林、陆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彩斌,杨恩林,陆雪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龚彩斌。委托代理人兰晓亭,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恩林。被告陆雪晴。委托代理人陈飞,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彩斌与被告杨恩林、陆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彩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152元,由原告龚彩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姜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剑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