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安劳与刘天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劳,刘天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刘天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91号陈安劳诉刘天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由刘天劳于2015年4月5日前归还陈安劳借款2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天劳于2015年5月25日将执行标的2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9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