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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赡养费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支付赡养费人民币286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291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俊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