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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建元与王南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元,王南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69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元。委托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南晖。关于赵建元与陆克正、王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南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