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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笫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国军与何志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军,何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松法执字笫317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何志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潘国军申请执行何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37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