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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艳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19号罪犯何艳清,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何艳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3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26日0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艳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6.3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通讯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艳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艳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